》》》东莞企业自评人才入户政策(条件/材料/流程)
一、基本条件
1.在东莞市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不包含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2.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需在参保缴费状态)。
温馨提示: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有资格能申请!
二、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准入条件(符合上述三个基本条件后,企业推荐的员工需满足以下条件:)
各园区、镇(街道)自行制定辖区企业自评人才年度计划。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为其员工提出入户申请。企业推荐的员工应属于企业急需的骨干人才,同时应具备中技或中等教育以上学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且在该企业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满1年。经当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该员工可以申请人才入户。企业自评人才资格不作跨年度使用,逾期作废。
在我市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不存在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为其员工向当地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企业自评人才入户申请:
(1)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2)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
(3)国家高 新技术企业;
(4)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工作站企业;
(5)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省“珠江人才计划”、市创新科研团队、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
(6)在我市注册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
(7)国 家 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8)经认定的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上年度新升规小微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成长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9)园区、镇 (街道)重点发展企业。
三、办理流程
企业自评人才实行前置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实行“秒批”。具体流程如下:
1.企业申请阶段。认为符合企业自评人才的第 (1)至(9)类企业,可以在每年2月底前向当地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企业自评人才资格。由当地园区、镇 (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企业自评资格的企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有无存在异常经营;2.有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3.有无依法纳税情况; 4.有无非法用工记录;5.有无欠薪记录;6.有无企业自评人才作假记录等 )。审核结束后由当地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结果
2.企业推荐阶段。审核通过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由当地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向当地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企业自评人才名单(填写并提交《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推荐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包括:
(1)学历资料:①属于留学人员及大专学历的,依据国(境)外留学人员作为准入条件申请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依据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人员作为准入条件申请的应提供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不能在教育部学信网有效查验的,申请人必须先在学信网进行电子认证);依据非普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作为准入条件申请的,应提供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不能在教育部学信网有效查验的,申请人必须先在学信网进行电子认证)。;②属于中等教育学历的,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学信网)出具的《中等学历验证报告》;③属于中技学历的,提供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未能在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在线验证”进行查验的,还需提供原毕业学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验证证明)。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凭证(未能通过我市社保系统进行有效查询的,才需提供此项材料)。
由当地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参保情况、年龄情况、学历情况进行审核。
3.名单审批阶段。当地园区、镇 (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完毕后,汇总符合条件的被推荐人员名单报当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批。由当地园区、镇 (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外公布审批结果,并通知相关企业和人员名单内的人员可以在当年内申请企业自评人才入户,跨年无效。提出入户申请前,人员从该推荐企业离职或在该推荐企业的社会保险为非参保缴费状态的,其企业自评人才入户资格自动丧失。
4.入户办理。申请人的人才入户准入资格自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向申请人核发书面凭证,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将实时推送至市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公安部门直接通过市数据资源共享平台获取。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入户手续。
四、办理时间
申请人可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东莞分厅”申请人才入户准入资格。办理时间以工作日计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工作日内受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资料
五、其他事项
(一)参加社会保险审核。东莞市人才入户所涉参加社会保险的,均需在参保缴费状态,暂停参保或终止参保的不予通过,具体以审核决定作出时间为准;对参加社会保险有年限要求的,均不包含补缴、转移或视同缴费年限部分。其中,准入人才第1至7类以在莞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来核定,第8类企业自评人才不指定参保险种。
中央驻莞或省属企事业单位等在莞员工的参保情况,由工作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通过核查其在莞就业情况代替参保情况。
(二)获得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在准入资格有效期内通过网上或窗口向公安机关提出户口迁入申请。
(三)获得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迁入本市户籍。
(四)入户办理应遵循优先迁入自有房产家庭户原则,按如下优先次序迁入:
1.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应申请将户口迁入到自有房产;申请人的成年子女或父母有房产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成年子女或父母房产。
2.申请人无自有房产的,应将户口迁到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无集体户的,应将户口迁到工作单位所在园区、镇(街道)新型社区。工作单位所属园区、镇(街道)以缴纳社保登记地为准。
(五)申请人户口在外省,且本人单独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其网上提交申请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窗口现场受理的按“即来即办”处理;有随迁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发放《准予迁入证明》。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准予迁入证明》40天有效期内回原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获得原户籍地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后到我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领取《居民户口簿》。
(六)申请人户口在本省,公安机关实行“一站式”入户办理。本人单独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有随迁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发放《居民户口簿》。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公安机关审核发现申请人或随迁人员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或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不予办理入户;申请人有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或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公安部门应当同时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该申请人的人才准入资格。
(八)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